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市土地供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运作,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工作。结合土地出让金收支整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土地供应集体决策制度》、《土地供应公开制度》、《土地供应台账管理制度》、《土地供后监管巡查制度》等四项制度,并经2018年6月15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定西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1日
土地供应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必须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审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1、土地出让方式的确定:
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招标、拍卖、挂牌。由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
2、土地出让起始价的确定:
由业务科室依据评估报告、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
市场运行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
3、出让保证金的确定:
由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出让保证金不能低于起始价的20%;保证金必须缴纳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等任何形式代替;
4、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机构的确定:
在出让前采用公开方式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为有资质的经过备案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予以突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审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
1、划拨的方式:
明确供应方式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的方式为无偿划拨或成本划拨。由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
2、成本划拨的成本价的确定:
由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审定。
(三)补缴、退缴土地出让金决定
对于因规划调整,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退缴土地出让金的。在收到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组织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补缴、退缴数额,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不得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依据会议纪要和抄告单等形式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缴、退缴数额。
二、底价确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的确定:
由定西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底价确定领导小组在出让活动前集体确定,确定后密封,出让现场交中介机构拆封执行。土地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底价。
三、其他事项
(一)出让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确定:
在土地出让前采用公开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经过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必须与该中介机构签定《土地估价协议书》,中介机构评估后必须出具标有电子监管号的正式评估报告。中介机构的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予以突破。
(二)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土地供应公开制度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保证土地供应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土地供应计划公开 科学合理的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市人民政府 制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关科室要及时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予以公开。 二、土地基准地价公开 各类土地基准地价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更新。对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要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公开。 三、土地供应信息公开 土地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尽快组织实施,制作出 让文件。出让文件中必须对出让方式、出让时间、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起始价、报名方式及时间、出让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及账户予以明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出让工作的中介机构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市国土资源网站、定西日报等媒体予以公开公告,公告时间必须达到法定公示时限。 四、土地供应结果公开 土地出让成交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国土资源局第一时间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定西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划拨结果在划拨方案审定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公示。 土地供应台账管理制度 为保证土地供应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台账 将所有供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台账式管理,对于每一宗出让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全部录入台账进行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台账 对所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台账式管理。每一宗土地出让后及时列入台账,台账中必须将该宗地出让时间、出让方式、宗地编号、土地用途、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填写清楚。逐年进行汇总统计。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台账 对所有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台账式管理。每一宗土地划拨后及时列入台账,台账中必须将该宗地项目名称、划拨时间、宗地编号、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填写清楚。逐年进行汇总统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台账 对每一宗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将信息及时录入台账,注明土地出让金的总额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缴纳期限。对每一笔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均记入台账,直至出让金全部缴纳。对于台账中反应出来的即将到期的要予以提醒及督促,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纳;对于土地出让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的及时采取措施催缴,直至全部缴纳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 五、闲置待认定土地管理台账 对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及时进行巡查监管,发现闲置待认定的土地及时启动闲置认定程序,并将信息录入《闲置待认定土地管理台账》。 土地供后监管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用地单位及时提供土地使用情况,将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上传至监管系统进行监管。 二、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供应土地的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三、现场巡查主要内容:有无规划许可证、有无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开工建设、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 四、现场巡查必须由巡查人员对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取证,并将取证情况上传监管系统。 五、经现场巡查对于没有按照开工许可进行建设及使用的用地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按照开工许可要求限期开工建设; 对于没有开工建设且提供虚假开工信息的用地单位,现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按照开工许可要求限期开工建设;对提供虚假开工信息的用地单位在申请开工或竣工期限延期时一律不予延期。 对于进度达不到要求的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照约定时限竣工;对于不能按照约定开工建设的,闲置待认定的土地及时启动闲置认定程序,并将信息录入《闲置待认定土地管理台账》。
